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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训中心之教学管理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经培训中心理事会同意,本培训中心制定教学管理制度如下:
     

     
      一、本培训中心根据培训中心培养目标和专业设置制定教学计划和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 教学计划按专业制定,教学大纲按课程制定。内容包括学制、课程设置、使用的教材、总课时数、周课时数、实验和实习内容及课时数等,教学计划和大纲由教务处制定,也可以委托教师、专家拟定由教务处审定。
     
      三、培训中心按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组织教学,保证开出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验、实习课),完成规定的课时数。
     
      四、培训中心根据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选用、编写教材及辅导材料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培训中心选用的教材及辅导材料要选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出版印刷的教材及辅导材料。
     
      六、培训中心自行编写教材及辅导材料要成立由学科专家任主编的编审组织,以保证教材及辅导材料的质量。
     
      七、培训中心聘任教师应当具备《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教师队伍力求相对稳定。
     
      八、聘任教师上岗前须进行不少于10课时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为本培训中心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规章制度等。
     
      九、培训中心为受聘教师提供接受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的条件,以利于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以参加校内培训为主,选派外出培训为辅,每位教师每学年接受培训总课时数不少于50课时,并须由教务处记入培训档案。
     
      十、培训中心对教师的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应包括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教学能力、课时完成情况、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考核应注意征求学生及家长意见,教务处应有教师考核记录。
     
      十一、培训中心要加强教学场所的安全卫生工作,经常组织检查,及时隐患,杜绝安全责任事故。
     
      十二、培训中心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要严格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坚决不作虚假夸大的宣传,并要及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十三、培训中心收费项目和标准要依法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学生退学退费依照省市教育部门规定处理。
     
      十四、培训中心建立学生入学注册制度,内容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地址、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新学期开学应重新注册。
     
      十五、培训中心建立学生成绩档案,按期登记学生各科考核或考试成绩,并将结业成绩记入结业证书。
     
      十六、培训中心欢迎学生、家长、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对培训中心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要及时予以答复、解决和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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